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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登记

时间:2021-11-15 16:22

37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4年7月14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件,一般被业内简称为37号文,该文发布的同时,汇发[2005]75号文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根据汇发[2015]13号文规定已将登记权限下放至银行)。在现行外汇管理体系下,除37号文规定外,境内个人在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属于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事项,故办理37号文登记是中国自然人合法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唯一途径,也是境内企业通过搭建红筹架构进行境外融资上市必不可少的办理事项。

主要概念

  •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 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 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登记时间

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及时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在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中,一般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后、WFOE设立前通过境内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37号文登记事项。

登记材料

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 境内个人未对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构架或潜在返程投资构架;

  • 境内申请个人拥有境内公司权益,且有合法返程投资计划;

  • 以融资为目的,境内企业具备潜在能力获得境外的股权或债权融资;

  • 关于在条件具备时实施返程投资的个人承诺;

  • 银行认可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等。

违规风险

  • 届时自然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分配的股息及转股获得的转股价款将无法调回境内

  • 境内WFO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资金(出资、利润)往来均不合法

  • 相关部门查实境内个人直接持股返程投资架构而未办理37号文登记,境内公司将有可能会受到业务管控、罚款等处罚

  • 存在合规问题,对公司将来境内外上市造成障碍

重点关注

  • 境内权益公司的成立时间、所处行业、经营情况和融资情况。
  • 境内权益公司股权结构情况。
  •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时间、顺序、合规性和合理性。
  • 境内外投资方的背景实力、投资案例。
  • 融资金额及股权结构设置的合理性。
  • 拟返程投资的金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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