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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时间:2021-11-15 16:22

 

一、 定义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

(一)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 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 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根据实操经验,不同省市的办理要求有所不同,如审计报告、申请报告、资信证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经营场所、经营年限、经营能力、相关专业人员证书、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或地区可行性报告等。)

 

(二)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提请政管理部依照《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